一、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置审批受理条件
1.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有与学校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以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2.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与学校类别、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实验、实训场所,建立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系统。设置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参照综合、理、工、农、林类学校标准执行。
3.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与学校类别、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
4.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符合《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专职领导班子。
5.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当根据地方、行业、学校特点,以就业为导向,突出实用性、应用性和技能性。
6.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7.高等职业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称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者“职业学院”,并根据学校所在地、隶属关系、学科门类等特点,在“职业技术学院”或者“职业学院”前冠以适当限定词。校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不得使用省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超出上述范围命名的学校名称,应当报教育部批准。(上述1-7条具体要求,见《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试行办法》(皖政[2009]125号)
8.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9.申请设置的学校须列入省级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二、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置审批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
2.学校章程(草案)
3.学校现有专任教师中副gaoji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名单
4.学校现有校园土地使用证
5.学校现有校舍房屋所有权证
6.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统计表
7.拟首批设置专业材料
8.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9.资产证明文件
10.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11.学校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置审批办理流程
**步:主管部门(举办者)向省政府申报;
第二步: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办理,省教育厅办公室安排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审批办)登记受理;
第三步:省教育厅审核申报材料。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对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考察。对经审查未列入考察对象或列入考察对象考察未获通过的申报学校,省教育厅将原因告知申报单位;
第五步:召开省高评委会议评议,对经考察通过的申报学校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对投票表决未通过的,省教育厅将告知申报单位;
第六步:省教育厅对高评委评议通过的申报学校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省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