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变更的审批流程
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变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变更的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变更的办理材料
1、办学出资证明材料;
2、举办者情况;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学校名称核准材料;
5、申办报告;
四、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变更的办理流程
**步:申请人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第二步: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审批办)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对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步:省教育厅审核材料;
第四步: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第五步:省教育厅作出决定。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作出准予审批的决定的,签发有关文件。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步,送达;
第七步,归档。
五、常见问题
问:如何知道办理结果
答:按照办理流程,作出准予审批的决定的,签发有关文件,依法依规予以公示;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的,说明理由。请关注安徽省教育厅官网,或咨询安徽省教育厅。
问:由谁审批,是否需转报
答:实施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教育厅审批,无需转报
问:实施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类型是什么
答:实施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开展学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