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中外(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国家标准名:
(1)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2)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gaoji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二、海南高等专科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受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合作办学应贯彻我国教育方针,应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教育发展规划需要,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核心。
2.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3.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4.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有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的资格;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遵循真实有效的原则,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办法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gaoji中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6.申请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不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达到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7.中外合作办学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