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诊所因缺少一个程序而受到惩罚,只是因为缺少了一个程序/
诊所备案不是小事,不要“偷偷”开业。
去年年底,国家卫生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诊所正式由“审批制度”改为“备案制度”。审批转移备案,明确简化。面对这一政策改革,江苏省卫生委员会于今年1月发布了工作通知,要求各区、市卫生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尽快实施诊所的“备案制度”。未备案的诊所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各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对未备案、擅自执业的诊所依规处罚,责令整改。各诊所要注意,备案不是小事,千万不要拖延!
未备案的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受到处罚
2023年7月4日,江苏省桐乡市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后,立即前往濮院镇一家中西医结合诊所进行检查。到达诊所时,病人正在现场输液。在场医生向卫生监督员出示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随后,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卫生监督员要求对方出示《诊所备案凭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诊所管理人员没有出示。经询问,管理人员表示,备案凭证“仍在办理中”。
没有备案证明的诊所实际上是在“秘密”接受治疗吗?卫生监督员将诊所立案,加强了监督。
7月5日,卫生监督员在对濮院镇其他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另一家内科诊所“未备案、未经授权执业”。据调查,内科诊所是一家新开的诊所,已经接待了一批患者,并进行了输液治疗。
桐乡市卫生局反应迅速,没收未备案诊所的违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随后,相关负责部门继续跟进监督,两家诊所终于开始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向桐乡市卫生局备案,迅速取得《诊所备案凭证》。
诊所准入程序简单,但监督也不少
与审批制度相比,备案制度简化了诊所准入程序,但并不意味着削弱了医疗领域的监督。业内人士表示,“诊所备案制度”实际上是“宽大准入、严格监督”,有效监督医疗质量和安全。
诊所备案是对患者健康负责的体现。诊所到主管部门备案后,监督员对诊所执业人员资质、仪器设备、规章制度、药品种类等进行检查,确保诊所无安全隐患,符合资质要求,防止哄抬药品价格、乱丢医疗废物、不合格手术等违法行为。
今年6月,昆明市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的统一行动,共查处了7家无证行医“黑诊所”,并没收了40箱药品和器械。打击非法行医的行动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二是诊所备案有利于维护诊所的合法权益。有主管部门监督诊所的合法经营,可以有效打击同行之间的恶性竞争,维护医药市场秩序,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今年3月,湖北省鄂州市发布文件,对设立综合门诊的民营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医务室、诊所或护理站的民营医疗机构提供不同的补贴。
今年4月,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卫生委组织29家个体诊所负责人积极参加依法实践培训。本次培训宣传了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加强了个体诊所依法实践。
诊所备案应具备哪些条件?
诊所备案制度的建立是规范诊所备案管理,激发市场实体的发展活力,满足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使患者看病更加方便,个体经营更加多样化。
那么,开诊所需要什么条件呢?
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设立诊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设立诊所的,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注册至少五年;单位设立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
(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设立诊所。
只要符合开设诊所的基本标准要求,申请人就可以携带相关材料申请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当场颁发诊所备案证书。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实施了当天提交完整备案材料、相关部门现场颁发诊所备案证书的政策,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诊所申请人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有关部门将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日内通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诊所备案凭证后20日内向社会披露新设立的诊所备案信息,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主管部门还将在45日内对新设立的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信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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