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超范围执业的认定、法律责任以及免责条款!

更新:2024-05-21 07:30 发布者IP:116.21.237.141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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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超范围执业的认定、法律责任以及免责条款!

 

在实践中,医生的超范围实践主要是指“超专业实践”和“超地实践”。专业范围根据注册类别和专业执业,在多点实践、外出咨询、医学会实践、远程医疗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

 

本文根据当前法律规定,系统梳理分析了医生超“专业范围”和“执业地点”执业的认定和责任。

 

01.医师超范围执业认定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医师执业需要注册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其中,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属于“专业”范围,执业地点属于“地点”范围。因此,医生的超范围执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超专业范围”执业;二是“超执业地点”执业。

 

No.1超“专业范围”执业认定

 

1、通常只有一个专业可以注册执业。

 

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医师依法取得两类或两类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只能选择一类及其中一类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生不得从事注册范围以外的其他专业执业活动”。

 

2、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注册多个专业。

 

一是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临床医生,可以申请同类至多三个专业注册为执业范围。

 

二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医生可以申请公共卫生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公共卫生医生可以申请临床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3、临床医生在计划生育机构的执业范围仅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4、临床医师在医疗机构注册为“妇产科专业”,其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No.2超“执业地点”执业认定

 

根据执业地点,医生的执业地点在“多点执业制度”、“外出咨询制度”、“医联体执业制度”、“远程医疗制度”等方面有不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1、多点执业制度

 

1)多点执业“执业地点”的定义:

 

执业医师: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县级行政区划。

 

2)在同一执业场所内,多个执业机构一个主要机构(注册)+多个其他机构(备案)。

 

执业医师可选择多个执业地点(跨省)执业,助理医师只能选择一个执业地点。

 

2、外出会诊制度

 

医生外出咨询是指医生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在执业范围内(《医生外出咨询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外出咨询规定》)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医生外出咨询的条件和注意事项:

 

首先,患者同意后,必须向患者说明咨询和费用,并征得患者同意。当患者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监护人的同意(《外出咨询条例》第四条)。这里的“同意”**是书面同意。

 

其次,邀请咨询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需要向咨询医疗机构发出书面咨询邀请函。内容应包括拟咨询患者的病历摘要、拟咨询医生或邀请医生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咨询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外出咨询条例》第五条)

 

第三,医疗机构同意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和医疗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安排医生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外出会诊条例》第七条)

 

第四,外出会诊的“禁止”规定《外出会诊规定》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医生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过本单位诊疗科目或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生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医疗条件的;(四)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医疗协会执业制度

 

在医疗协会执业,无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在医疗联合体(包括跨区域医疗联合体)中,医务人员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执业,无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4、远程医疗制度

 

远程医疗服务是一家医疗机构利用通信、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技术)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为医疗机构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医疗机构利用信息技术直接为医疗机构外的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51号)第2条: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远程医疗服务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包括影像、超声波、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咨询、远程门诊、远程案例讨论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国家卫生医疗发展〔2014〕51号)第2条

 

远程医疗服务条件及注意事项(〔2014〕51号)第3条):

 

首先,远程医疗目前**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需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

 

医疗机构之间进行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当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

 

二是医师远程医疗服务,需经本医疗机构同意;

 

医务人员直接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当经其执业注册医疗机构同意,利用医疗机构建立的统一信息平台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三是需要患方书面同意;

 

请求方应充分告知病人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得向病人说明的,应征得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书面同意。

 

四是远程医疗服务的病历书写与保存。

 

邀请方和受邀方应按照病历书写和保管有关规定共同完成病历资料,原件由受邀方和受邀方分别归档保存。

 

 

 

02.法律责任超范围执业。

 

No.1刑事责任

 

超范围执业医师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疗事故罪。

 

1、医疗事故罪的定义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2、医疗事故罪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应当同时符合两项“严重”,一项是严重不负责任,另一项是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

 

认定“严重不负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长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危急患者进行必要的医疗救治;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查制度;

 

(五)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

 

(七)其它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

 

认定“严重损害”

 

严重损害患者健康是指患者严重残疾、重伤、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后果。

 

No.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是指医生违反规定,受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医生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

 

1、超范围执业医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2、医师超范围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也可以按照《医生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提前考核、暂停执业、注销登记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纠纷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的批复》(卫生医生发展)〔2005〕63号)明确“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不属于“非法行医”。

 

No.3.民事责任

 

医生超范围执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疗损害责任,但医疗损害责任主体由医疗机构承担,医务人员不直接对患者的医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医务人员超范围执业一般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03.超范围执业免责情况

 

No.1“应急救助免责”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援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No.22医师超范围执业例外情况

 

《医师执业注册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第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1、对患者进行紧急医疗救护的;

 

2、临床医师按照《住院医师标准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标准化培训试行办法》进行临床转科的;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免费诊所,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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