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添加医患微信(群)有六大风险,如何应对?
为了促进病情沟通和随访,医患微信已成为一个更方便的沟通渠道。这种行为存在安全风险和法律风险,很容易被忽视。
为了促进病情沟通和随访,医患微信已成为更方便的沟通渠道,出院前检查结果、随访、院外护理、康复、健康科学和随访非常方便,有利于增强医患信任,为和谐医患关系建设提供新思路。
但医患互加微信或医务人员建立患者微信群,存在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容易被忽视。
*近,笔者发现,为了方便医患沟通,医务人员多次通过微信收到患者及其家属的**,被卫生主管部门罚款,停止执业活动,甚至吊销医生执业证书。
一方面,原因是医疗服务需求大,健康科普少。患者就医时间短,排队时间长,是大多数医疗机构患者的现状。建立医患微信可以弥补这一不足,在微信群中向同类疾病患者解释同一问题,节省医生时间,弥补健康教育不足。
基于这一现实原因,建立了大量的医患微信(群),甚至成为医生固定患者群的重要途径,即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干预患者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医务人员法治意识薄弱,增加了诊断和治疗的法律风险。医生的使命和责任是拯救生命,帮助伤员,很少充分考虑微信本身的法律风险,忽视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重要作用,增加医生和医院的法律风险。
六道风险
道道要命
1、职业道德或风险。
例如,在上述情况下,建立了医患微信和患者微信群,医生处于医疗信息的优势,患者处于信息的弱势,患者寻求,为了表示感谢,将发送微信**。
医生收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产」依照《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受到****,即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2、医疗质量安全风险。
如果医生根据患者过去的医疗记录和现有的病史收集,给出相应的诊疗建议,但不核实相关的医疗记录和检查报告,很容易导致诊断和治疗的风险。
基于医患微信,患者可向医生咨询非病情及治疗情况。如果医生给出具体的诊疗方案或治疗措施,他们可能面临「医生实施医疗措施,但需要亲自检查、调查,而不是亲自检查」风险,这类风险主要在于初诊患者和病情发生变化的复诊患者。
实施医疗措施前未亲自检查的,依照《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受到****。
3、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风险。
医患微信(集团)不是医生本人管理,而是医疗援助(未取得医生执业证书),可能涉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按照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4、医疗纠纷举证风险。
微信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已成为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形式。如果患者或其家属原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存在,很容易将医生和患者的微信沟通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特别是院外随访、复查等医疗质量安全风险,可能被视为医院未能履行合理的诊疗注意义务,从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5、患者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医患微信将传输患者的病历信息,包括检查报告、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患者的病情或医疗健康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也属于个人信息保护范畴。
如有误发、对象传输错误、手机丢失或被盗,容易造成患者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
在医患微信群中传输其他患者信息,是基于案例分析和健康科普的需要,但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也未进行个人信息脱敏处理,容易引发人格权纠纷。
6、舆论声誉风险。
患者或其家属将医患微信(群)记录发布到互联网上,可能造成舆论风险,如涉及医疗纠纷,医生和医院声誉将受到影响,网络舆论风险难以**,对于医院下一次谈判,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在社会声誉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小心做坏事!
如何处理好?
(1)认真建立医患微信(群)
对于建立医患微信(群),如有必要,避免将医生的私人电话(微信同号)给予患者,不添加或通过患者微信防范上述风险。
患者可通过留座机或工作手机获得检查结果,或保留患者或其家属的电话号码,告知出院前的检查结果,特别是检查结果,并做好电话随访记录。
也可以通过出院医嘱或医患沟通记录,明确出院后的注意事项、获取报告结果的途径和方法、随访项目和具体时间。
(2)建立医患微信(群)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医院和医生的实际情况,如建立医患微信(群),应加强微信(群)管理,明确微信沟通规则,增强法治意识:
1、加强医院医患微信(群)管理。
一方面,统计医院已建医患微信(群)数量,做好记录。
另一方面,组织不同部门开展医患微信(群)使用管理培训,包括微信沟通规则和语言规范,如不收取**,包括感谢**和节日**,增强微信证据的固定意识,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2、明确微信沟通规则,实行分类管理。
(1)医患微信(群)的内容主要是医疗卫生知识的普及,可以发布免费门诊信息,但不作为互联网平台的信息获取和反馈渠道,不得发布广告、募捐等与医疗卫生信息无关的话题。
(2)根据诊疗注意和告知义务,一对一沟通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如医疗记录信息(含检查报告)及相关图片、院外随访、出院医生建议通知等,避免发送到医患微信群,防范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等个人权利风险。
(3)区分初诊和病情变化的再诊患者,引导其到线下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亲自诊断后实施医疗措施,明确微信沟通建议仅供参考,以线下实体医疗机构体检治疗为准。
3、加强微信手机管理。
如果医患微信(群)非医生本人保管和使用,需要加强微信(群)管理人员培训,不得出具诊疗建议,及时传达患者信息,特别是病情恶化或异常变化和患者需求或咨询,不得擅自回答与诊疗活动有关的问题,部门应加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由于手机是微信记录载体,是原件,**由专人保管,定期梳理,备份诊疗相关微信沟通记录。识别高危患者或其家属(引起医疗纠纷或纠纷),确保微信沟通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特别是连续多年在医院的病人,应妥善保管,涉及证据加强,也可通过电话记录或医患沟通记录补充。
*后,高度重视信息传输的安全,注意加密和个人信息脱敏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对隐私部分、内容和头像进行马赛克处理,防止因转发或传输错误导致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泄露等个人权利纠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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