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是为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设立的针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实施许可管理制度,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辐射安全许可证所需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批复文件;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5.单位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有效的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
8.两名本科以上持有辐射证人员
9.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贮存的,还应当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