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到畜牧局窗口申请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
一、海口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材料
1、聘用药剂师或兽医技术员身份证或暂住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
2、申办书面报告;
3、经营场所和库房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协议复印件;
4、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法人代表、工作人员兽药经营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7、管理制度清单及材料复印件;
8、经营场所和库房地点和内部布局图复印件;
9、兽药经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海口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地点(美兰区)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街道青年路36号一楼美兰区政务大厅5-12号综合窗口。
三、海口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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