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四期已经开始运行了,类似于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13.41亿元的事情还会发生。小编提示符合海南政策的自然人在海南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后,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商业主体对外实际经营的,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税为15%。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自然人在海南之外,成立非创投有限合伙企业再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的,自然人合伙人的纳税情况。
1、有限公司向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纳税义务,20%。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应该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分红,自然人合伙人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经营包括转让有限公司股权的经营所得,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5%-35%缴纳个税。
自然人从合伙企业转让对外投资股权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非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符合政策要求的自然人在海南,成立非创投有限合伙企业,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商业主体对外实际经营的,有限公司向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的,自然人合伙人的纳税情况。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1、有限公司向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纳税义务为20%而非15%。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利息、分红,自然人合伙人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股息、分红不属于综合所得以及经营所得,无法适用15%的优惠税率。
2、有限合伙企业对外实际经营包括转让有限公司股权的经营所得,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15%缴纳个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有限合伙投资的企业股权转让获得盈利属于经营所得。无论是中基协备案的还是普通的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所得,都享受15%的优惠,前提条件就是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12月当月)。
综上,符合政策的自然人在海南成立有限合伙对外经营,个税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