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和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吸引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自由贸易港工作,继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6月1日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简称“《总体方案》”)之后,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30日公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和《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简称“31号通知”、“32号通知”),明确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地政策
背景回顾
总体方案规定,自总体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31号通知就落实2025年前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了细化规定,且将优惠起始时间由总体方案规定的6月1日向前追溯至2020年1月1日。即上述优惠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对应总体方案中的三项优惠,31号通知明确了关键执行口径:
鼓励类产业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15%
对于市场普遍关注的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31号通知明确了享受该优惠的两大关键条件:一是鼓励类产业;二是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
(1) 如何界定“鼓励类产业”?
31号通知规定,应根据三个目录判断是否符合鼓励类产业,相关目录在2025年内有修订的,自实施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发布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
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暂未发布
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配套文件,是国务院用于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技术、装备、产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共有条目1,477条,其中鼓励类821条。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于2019年6月30日发布,2019年7月30日生效。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税收、土地等优惠待遇。该目录分为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两部分。其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总计415条,积极鼓励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充分发挥外资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专门规定了海南省适用的40条鼓励类产业,注重发挥地方特色资源优势,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
“总部经济”并未单独作为一项鼓励类产业,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经济、管理、信息、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节能、环保等咨询与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1等商务服务业;与人力资源相关的招聘、培训、劳务派遣、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等。《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则包括国际经济、科技、环保、物流信息、商务、会计、税务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研究开发中心等。可见,很多总部职能可以涵盖在鼓励类产业的范畴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做出明确前,如果设立在海南的总部企业提供上述类型的管理、技术服务,则有可能作为鼓励类产业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单纯的投资控股类总部则有可能无法落入鼓励类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