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海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其中第六十九条提出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二、申请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三)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gaoji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gaoji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含本申请材料清单)
(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书
(三)法人证明
(四)工作场所建筑面积证明资料
(五)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六)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证明
(七)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符合要求的书面承诺
(八)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书面承诺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或单位声明
(十)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十一)管理体系文件(非受控版)
以上文件的形式、份数、类型、示例表格和空白表格等内容均可在海南省人民政府搜索办理事项跳转到办事指南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