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自2017年以来,美容主诊证不是考试,美容主诊证全国已取消,改为备案制度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治医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验。其中,
1.负责美容外科项目实施的,应具有6年以上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验;
2.负责美容牙科项目实施的,应具有5年以上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临床工作经验;
3.负责实施美容中医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中医和皮肤病临床工作经验;
(三)经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者学习合格,或者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一年以上;
(四)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案完成后,加盖卫建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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