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诊所全面进入2023年,诊所全面进入“备案时代”!

更新:2025-02-04 07:30 编号:21882602 发布IP:119.130.239.219 浏览:3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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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实施,“诊所备案制”将于202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备案材料当天即可获得“诊所备案凭证”!

 

随着疫情后经济上升和消费复苏的趋势,随着医生创业、资本投资、国有企业控股投资、村庄卫生转型等因素的推进,预计2023年诊所数量将保持10%的规模增长,预计整体数量将接近30万家(不包括村卫生室和门诊部)。诊所行业将引领基层医疗行业度过寒冬,进入更大的市场爆发和淘汰整合期。

 

诊所备案制度、《诊所基本标准2022版》解释了创建诊所所所需的硬件,但更值得关注的是创建诊所团队的软实力。近年来,新型连锁医疗和新型门诊发展迅速,以满足消费者和患者的体验升级需求,以及家庭医生及时服务的高质量医疗需求。传统的内科、妇科、儿科和综合诊所正在向专业疾病和综合医疗服务方向发展。对模式创新、医疗管理能力和信息化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回顾12月26日正式发布的《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规范诊所备案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办法》明确,诊所是一家为患者提供门诊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没有住院床位(产床)。文件中包含的诊所不包括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备案的中医诊所。让我们回顾一下诊所备案制度中强调的九点:

 

去哪儿开诊所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和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和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和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

 

设置诊所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诊所的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设立诊所的,必须在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后执业五年;如果单位设立诊所,诊所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

 

(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诊所。

 

什么是诊所备案提交的资料?

诊所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的房屋按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

 

(三)诊所使用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格证明、执业证明复印件;

 

(5)其它卫生技术人员名单、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诊所规章制度;

 

(七)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八)附药房(柜)药品种类清单;

 

(九)诊所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围环境说明;

 

(十)其它相关材料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及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进行备案,并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更正的所有材料。

 

不得伪造、涂改、出售、转让、出借诊所备案凭证。

 

如果诊所备案凭证丢失,应及时申报,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

 

现场检查在45日内进行。

 

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对新设立的诊所进行现场核查。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诊所按规定开展诊疗活动

诊所应根据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工作人员、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诊所未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如何备案现有执业许可证?

如何备案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直接备案,过渡期限为一年。

 

加强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诊所执业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诊所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利用信息监督平台进行日常监督和月度实践活动分析,每半年至少形成辖区内的诊所实践活动监督分析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诊所提供监督所需的材料,诊所不得拒绝、隐瞒或隐瞒。

 

加强监督管理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诊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诊所关闭;

 

(二)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

 

(三)使用虚假材料备案;

 

(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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