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房屋检测鉴定中心、临高危房鉴定单位、临高钢结构检测机构、临高厂房改造鉴定加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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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强度评定
上述求得的标准砌体抗压强度fmij(即为测点砌体的试验强度),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换算为设计强度,尚需进行如下处理。
1)检测单元测区的砌体平均抗压强度(fm):fm=1/nΣfmi(n为检测单元测区总数)。
2)测区砌体强度平均值与砌体强度标准值(fk)的关系:因fk=fm-1.645σf和σf=0.17fm,故fk=0.72fm和fm=1.39fk。
3)砌体强度标准值和强度设计值(fd)的关系:因有fd=fk/rf和rf=1.5,故fd=0.72fm/1.5=0.48fm或fm=2.08fd。
检测结果,表明砌体强度明显不足,仅为设计强度的50%左右,需作加固补强。
5、原位轴压法的缺点
虽原位轴压法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采用手动加荷,加荷速度和加荷量不易控制,会造成砌体受力不均和偏心受力;而且压力表读数量程偏大,实测荷载值精度不高;周边砌体对槽间砌体的横向约束作用靠强度分项系数修正,误差较大;特别是计算过程繁杂等,存在明显不足,尚有进一步改进空间。
2、砌体的强度检测方法
在砌体承重的结构体系中,对旧建筑的加层、改建、加固、可靠度鉴定以及工程事故分析,都需获得砌体的真实强度。
01 抽样检测法
主要包括切割法与取芯法,切割法切割的试件宠大,搬运过程中扰动大,造成试验结果的离散性大,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只限于庞大砌体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对其它方法的校准。取芯法是对芯样作抗压和抗剪试验,对砌体扰动也很大,其试验结果不太一致。
02 原位检测法
主要包括扁顶法、原位轴压法和原位剪切法。扁顶法是采用扁式液压测力器装入开挖的砌体灰缝中进行砌体强度的原位检测方法,它较好地克服了取样法的不足,但设备复杂,允许的极限应变较小,测定砌体的极限强度受到限制。
原位轴压法是对扁顶法的改进,测定砌体的极限抗压强度,推算其标准抗压强度,缺点是设备较沉重,使用不便,原位剪切法是在墙体上直接测试砌体通缝的抗剪强度,由于对测试部位有限制,使其应用有一定的局限性。
03 动测综合法
动测综合法是振动反演理论在工程上的应用。在脉动、起振机共振、自由释放或冲击等激振方式的作用下,通过测量砌体结构的频率和振型等参数,根据系统识别理论得到层间刚度,推算出各层砌体轴心抗压强度,不仅能得到砌体的强度,鉴定房屋的质量,便于对房屋进行安全性评定,随着检测仪器技术的改进,算法的优选,结果的精度不断提高,很有发展前途。
04 微观结构法
声、波、射线等在材料中传播时,会因材料的微观结构的判别而不同,由此可推断出材料的强度。在砌体房屋检测的方法有应力波法和超声波法。应力波法测低强和高强砂浆砌体时,精度不高,超声波法由于影响因素较多,测试结果不理想,有待进一步提高。
危房鉴定标准有哪些
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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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沉降观测是根据水准基点,定期测量变形体上变形点的高度变化值,也叫垂直位移观测。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采用比较多的方法是几何水准法或液静水准法,而对于某个结构构件则使用微量水准仪或机械倾斜仪器进行测量。要设计一个完整的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必须先对沉降观测有一个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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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抗震检测内容
1、房屋建筑结构情况的检测与复核(没有图纸需测绘);
2、房屋相对不均匀沉降和倾斜情况的检测;
3、房屋主要结构材料强度的检测;
4、房屋损伤状况的检测;
5、房屋改造方案及未来使用荷载的调查分析;
6、不考虑地震作用下房屋结构安全性的分析与评定;
7、房屋结构抗震性能鉴定(包括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
8、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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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检测中心的职能是:
1、负责房屋质量检查和评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2、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3、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鉴定等工作。
5、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或巡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6、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房屋质量检测业务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
7、承办市建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
1.检测中心的职责范围包括"房屋质量检查和评定",而不仅仅是"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建议"。也就是说,如果发现房屋的裂缝过大(超过国家规范要求),或者出现渗水现象等异常情况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或返工修复;但如果只是一般性的质量问题(比如墙皮脱落),则不需要进行任何处理。
2.根据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规程》,其第三章第十五条明确指出:
"当需要复测构件尺寸及几何特性时.应另设试块组进行试验"。因此,《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在验收前组织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质监站复检",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3.从该条第二款的内容看,"经质监站同意可自行安排复检单位",也表明了检测中心有自主选择检测单位的权利和能力。
4.从该条第三款的规定看,"不得认可其他单位为复检单位"。
5.从第四款的内容来看,"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抽取的样点必须与本地区内的工程一致";这也就意味着即使是在同一地区的同类型项目之间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也不具有可比性-因为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