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
目,
诚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分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部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