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管理和控制。
企业在海南的分支机构可以享受这一政策吗?
答:可以。这次政策覆盖面特别广!除了在海南创办的企业,根据去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企业一样可以享受减按15%的政策: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一)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
(二)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自贸港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