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规定,设立任何类型旅行社,都必须要向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相关业务。
哪些企业需要办理
01从事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即接待外国友人来我国旅游业务的企业。
02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即将本国的游客演带往与中国建交并有旅游交往的国家进行游览学习业务的企业。
03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企业。
办理企业需满足的条件
01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比如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具体面积无要求。
02要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如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03要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04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技调人员。
05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三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主要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企业章程;
5、营业设施设备证明;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总经理履历表及身份证;
8、导游证;
9、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办理部门及时间
申请人向市文化旅游局提出申请,法定承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