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时,应当解散: (- -)投资人决定解散; (=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
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情形
海口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1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2 :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5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6 :清税证明或税务注销核准通知书
7 :营业执照
设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 ,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事主体因下列情形解散或者终止商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商事主体资格:
(一)章程或者协议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申请延期;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投资人决定解散;
(五)因台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六)被依法宣告破产;
(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事主体注销前依法应当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