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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私募基金模式
在该模式下,作为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企业由公司创始人发起设立,创始人担任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并被认定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且该有限合伙企业未被认定为私募基金。
在贝达药业(300558.SZ)和龙旗科技的案例中,被认定的实际控制人均是公司的创始人,也是有限合伙制控股股东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两家公司的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和海通证券均未明确表示,实际控制人是因为其是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能够控制有限合伙企业,从而实现控制标的公司的。
在这两个案例中,还有一个特征,那就是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的创始人,持有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比例均比较高,若类比公司制企业,几乎是控股层次的比例。
二、私募基金模式
1.在哈工智能(000584.SZ)案例中,无锡哲方(LLP)为私募基金(但我们在上市公司公告及私募汇APP上均未查询到无锡联创(LLP)私募基金备案的相关信息),财务顾问九州证券明确指出了认定乔徽和艾迪为两个有限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无锡哲方(LLP)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马鞍山哲方,马鞍山哲方的控股股东为乔徽先生,乔徽先生为无锡哲方(LLP)的Zui终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