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合伙企业个税优惠政策、设立有限合伙企业10个注册、合伙企业税收政策汇编、海南股权投资公司注册、证券基公司注册备案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投资公司转让要求合伙企业注册时间、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关键问题答疑、合伙企业注册时间及指引、投资类公司注册条件、合泰企业秦经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对本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文件同时规定,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也可以是该公司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其他合理方式是否包括通过合伙企业对员工间接激励?
一、 理论分析
如果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激励可以适用上述优惠。将会面临以下问题:
(一)员工以什么形式实现对目标公司持股
1、员工已经是合伙企业合伙人,但合伙企业还不是目标公司的股东
该情形下,目标公司通过向合伙企业增发或大股东以较低价格向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的股票(权),实现个人合伙人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票(权)。该情形下,无论目标公司向合伙企业增发股票(股权)还是大股东向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股票(权),交易价格通常会低于目标公司当时的每股净资产。详情可咨询合泰秦经理
2、员工不是合伙企业合伙人,但合伙企业已经是目标公司的股东
该情形下,通常的操作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般是GP)将部分合伙份额以较低价格转让给被激励员工,或者合伙企业增资,吸纳被激励员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更多内容可咨询合泰企业秦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