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设立后应完成的程序(一)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180日之内应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逾期不开展的,由文化部或者由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请文化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一)申请书(单位简介、申请项目);
(二)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各项信息都清晰、准确的填写,并加盖公章);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
(四)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验资报告、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等);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六)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七)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合同)
(八)业务发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