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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章总则
**条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海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已缴税额,为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第三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