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级保安服务公司评定标准:
1、注册资本及经营状况: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连续三年(含当年)的平均年保安服务营业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不足三年的以当年保安服务营业额为准。
2、人员规模:
保安员实际在编人数不低于500人。
3、保安服务经营业绩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一年内为5次以上(含5次)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保安服务,且保安服务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
(2)一年内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
(3)一年内为行政机关提供协勤类保安服务的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
(4)一年内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以及为行政机关提供协勤类保安服务的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